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甘07-*****号大中型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十三社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拖拉机挂车侧翻,造成拖拉机乘员王某甲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派警登记表等书证;
2.王某乙、王某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莉
书记员:陈文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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