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驾驶员,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环县环卫局的“福田时代”牌清洁车(无证车辆)载本单位职工陈某某进行清洁作业过程中,沿银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70km+900m处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闫某某驾驶的宁A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经送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同年12月15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闫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甘肃省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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