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泉州台商投资区南北主干道由东西主干道往洛阳镇方向行驶,行至颐和医院红绿灯路口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骑行无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死因考虑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可能。
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泉台公鉴[2020]74号鉴定书,由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4240号、第4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方车检[2020]第08223号、第08224号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余冬阳
检察官助理 蔡超嵘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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