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0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住**乡**街**号。因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住所东莞市**镇**路**号**栋**房介绍卖淫女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使用微信联系吕某某的微信找卖淫女。随后吕某某联系卖淫女刘某某到东莞市**镇**酒店**房与李某某进行性交易,李某某付嫖资1400元,吕某某获利550元。
2.2020年4月18日21时许,吕某某微信联系卖淫女黎某某到东莞市某某酒店卖淫。随后,嫌疑人吕某某付给黎某某服务费1000元。
3.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温某某使用微信联系吕某某的微信找卖淫女。随后吕某某联系卖淫女“小可爱”(在逃)与温某某进行性交易,温某某付嫖资2800元,吕某某获利1400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9日13时50分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房内将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指认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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