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黄石市**站上了**路专线公交车后,从公交车司机汪某某及乘客口中得知该公交车不停靠自己要下车的**公交站台,便要求司机汪某某退还乘车费用并与其产生争执,吕某某拒绝下车,后汪某某驾驶**路专线公交车搭载数名乘客经**隧道往**镇方向行驶。在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时,吕某某发现此公交车没有靠站停车意向后,从自身座位走到公交司机汪某某的驾驶位挡门外,要求汪某某靠边停车,在遭到汪某某拒绝后,吕某某在驾驶位挡门外伸右手拉拽汪某某方向盘,吕某某见公交车还在往前行驶,其使用右手打开司机驾驶位挡门,双手抢夺汪某某方向盘,妨害公交车安全行驶,导致公交车失去控制,冲撞到马路边绿化带树木,致使公交车受损。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家属赔偿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王某某、卫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开·铁发改价认字[2020]60号;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内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雷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大冶市**镇**村**湾**号,联系电话1507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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