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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0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乡**街**号,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路**号楼**单元**。2020年5月14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罚款7000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因自己驾驶证超分不能使用,遂通过微信联系一制作假证的人员(身份不详),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制作驾驶证一本及身份证一张(姓名:董某某,证号:14070***061X)。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本市迎泽区五一广场北环黄金珠宝处被交警拦停检查时,向交警出示了上述身份证件。经鉴定,机动车驾驶证(姓名:董某某,证号:140702***5061X)是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9354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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