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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5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秀篆镇**村**号。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9日21时许,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本市天河区元岗路**号**停车场内的**号仓库附近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并在该仓库查获443条云烟(紫)卷烟、150条双喜(软经典)卷烟、172条玉溪(软)卷烟、525条玉溪(硬)卷烟、43条中华(软)卷烟、359条中华(硬)卷烟、1008条云烟(软珍品)卷烟、83条利群(新版)卷烟、10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卷烟、146条芙蓉王(硬)卷烟、67条牡丹(软)卷烟、2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25条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7条黄鹤楼(软蓝)卷烟、25条利群(软红长嘴)卷烟、20条贵烟(福)卷烟、13条白沙(精品)卷烟、15条黄鹤楼(硬金砂)卷烟、25条黄鹤楼(硬红)卷烟、24条娇子(宽窄好运)卷烟、10条硬盒苏烟(蓝色妖姬)卷烟、30条利群(蓝天)卷烟、12天芙蓉王(蓝)卷烟、2条苏烟(软金砂)卷烟、5条大前门(短支)卷烟、6条南京(九五)卷烟、1条冬虫夏草卷烟、2条黄鹤楼(软红)等28个品种卷烟合计3357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共计780936.06元)。随后,民警在仓库门口46号车位的一辆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200条中华(硬)卷烟、50条中华(软)卷烟、250条利群(新版)卷烟等3个品种卷烟合计500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货值共计160000元)以及在被告人吕某某身上缴获1台华为honor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涉案的假烟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94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岑  杰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4张。

3、上述扣押的香烟3857条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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