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身份证号码:220122********0718,汉族,中专文化,原农安县********管理员,住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5月6日被长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2018年8月2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17日退回长春市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一次,调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延期审查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某某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经营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其同学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向农安县**局、**局、**镇政府、***政府出售煤炭。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农安县***副局长、局长、农安县****副县长、**副书记、**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吕某某销售煤炭,吕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李某某行贿3,200,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天,在与时任农安县****副县长的李某某以及农安县****银行行长范某某等人的聚会中,表明了想要购买农安县****银行股份的意愿。之后,李某某通过范某某获得了农安县****银行180万股的认购权,并要求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全部认购资金2,700,000.00元人民币,二人各占价值1,350,000.00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告人吕某某获得该股权收益216,00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6月份,为感谢时任农安县****副县长的李某某多年来在销售**过程的帮助,借李某某儿子结婚之机,向李某某行贿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593.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李某某行贿共计3,265,593.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为申购农安县****镇银行的90万股股份,被李某某索要1,350,000.00元人民币,获得该股权收益216,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高**、吴**、李**、侯**、李**、林**、于**、张**、程**、梁**、姜**、姜**、刘**、于*、李**、孙**、赵**、付**、娄**、周**、杨**、吴**、沈**、李**、范**、黄*、李**、张**、张**、高**、吕**、张**、张**、姜**、咸*、袁**证言;
(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其经营的煤炭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