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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_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职检刑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身份证号码:220122********0718,汉族,中专文化,原农安县********管理员,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5月6日被长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2018年8月2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17日退回长春市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一次,调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延期审查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某某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经营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其同学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向农安县**局、**局、**镇政府、***政府出售煤炭。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农安县***副局长、局长、农安县****副县长、**副书记、**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吕某某销售煤炭,吕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李某某行贿3,200,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天,在与时任农安县****副县长的李某某以及农安县****银行行长范某某等人的聚会中,表明了想要购买农安县****银行股份的意愿。之后,李某某通过范某某获得了农安县****银行180万股的认购权,并要求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全部认购资金2,700,000.00元人民币,二人各占价值1,350,000.00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告人吕某某获得该股权收益216,00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6月份,为感谢时任农安县****副县长的李某某多年来在销售**过程的帮助,借李某某儿子结婚之机,向李某某行贿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593.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李某某行贿共计3,265,593.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为申购农安县****镇银行的90万股股份,被李某某索要1,350,000.00元人民币,获得该股权收益216,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高**、吴**、李**、侯**、李**、林**、于**、张**、程**、梁**、姜**、姜**、刘**、于*、李**、孙**、赵**、付**、娄**、周**、杨**、吴**、沈**、李**、范**、黄*、李**、张**、张**、高**、吕**、张**、张**、姜**、咸*、袁**证言;

(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其经营的煤炭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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