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325省道46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吕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