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甜水井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陕西艺术幼儿园门前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1.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笑凡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991****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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