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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20年1月1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白色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8时50分许,当其驾车行至策磨线K4066+900M处时与阿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在策磨线K4073+200M处被抓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71mg/100ml。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阿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道**村**号,联系电话187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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