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0区,家住咸阳市**区**街*字*号内家属楼*单元*层*户,系咸阳市****(**)****支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2018年7月27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罚执行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2018年12月3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8、130******92(吕某某母亲)。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0时41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陕D****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咸阳市**区**路十字附近时被巡查的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工作人员抓获。
2019年10月28日, 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5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1.5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和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伟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有关材料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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