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石北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郭某某驾驶沿石河街道“钓五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北线”与“钓五线”交叉路口右转弯的黑M****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吕某某受伤。同日14时5许分,民警在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吕某某血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某、郭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10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电话:1359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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