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陕J****0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0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1.系被查扣2.认罪3.血醇浓度为110.03mg/100ml。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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