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7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V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真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1月17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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