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01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文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涉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晋J*****的东风森雅牌小型车载段某某途经文水县**路**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随后到文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抽取吕某某血液样本。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9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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