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佛山**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VL****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5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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