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20时50分许,无证驾驶粤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行至我区**大道西**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89.5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雅琴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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