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五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现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村**号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区东美路租房出发,途径坪山高架桥沿江滨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体育公园路段,与对向雷某某驾驶的鲤城S****号电动自行车后载姚某某(女,14周岁)逆向行驶时发生碰撞,后吕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继续冲向道路左侧王某某驾驶的闽CD*****号小型轿车,造成姚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即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吕某某带至泉州东南医院醒酒室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7.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分别赔偿雷某某、王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等费用人民币400元、25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姚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肖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雷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辨认笔录;
7.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小铮
检察官助理 杨航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手机1825981****。
2.本案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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