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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3********,汉族,大学本科,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陕A****U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向北约50米处,遇交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其控制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吕某某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6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68****。

2.卷宗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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