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市**小区物业**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户籍所在地:柳河县**镇派出所)。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绿苑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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