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的小型轿车从善应镇黑玉村南海快餐店出发,沿南海大道行驶至善应镇情人谷景区,被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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