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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大学文化,**集团**院护士,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黑K****5号东风日产牌红色小型轿车,沿桃山区景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东进街交叉路口处实施右转弯驶入东进街将沿东进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宝骏牌黑K****8小型普通客车撞上,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2020年3月26日桃山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出警,将被告人吕某某带至桃山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6.被告人吕某某的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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