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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311976********,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行驶路线问题与代驾员刁某某发生纠纷,吕某某拒绝代驾并将刁某某拉下车,自行醉酒驾驶粤S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樟木头镇官仓振昌路往官仓社区八中主干道方向行驶。民警接刁某某报案后赶往现场,在官仓社区八中主干道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休息的吕某某查获。经检验,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5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含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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