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宁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海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巴彦乌素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2.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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