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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亚新隆顺特吕某某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村**号,住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抢劫罪,于2010513日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厂宿舍独自饮酒,后因感觉到胃部不适,驾驶车牌号为蒙B*****号小型面包车前往石拐区药店买药,当日22时52分许,其沿石拐区环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形中路与环形路交叉口处,被石拐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检测,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9月15日吕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4日吕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13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勇

                                                      检察官助理: 张敏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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