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7533,汉族,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号三菱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叶县龚店乡余营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0mg/100ml,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吕某某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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