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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7********,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吉A1**号白色大迪皮卡汽车,沿本市**镇中心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大米”厂附近时,被本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月亮泡中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仪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邵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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