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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1月1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3时45分,吕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鲁H*****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内载苏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沿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园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山矿大坝时,因会车灯光,将相向行驶的金某某驾驶蒙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内载张某某)截停,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报警。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l。到案后,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3.证人证言: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等;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骏博[2019]毒司鉴字**号;

    6.视听资料:吕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情节,系坦白;同时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立华

                              检察官助理 邢  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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