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9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多伦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多伦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多伦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多伦县诺尔镇龙源山庄小区西侧柏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柏油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郭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9月7日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发生事故当日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4.65mg/100ml,属于醉酒。同年11月27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伤情进行鉴定,郭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1月29日鉴定意见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郭某某于同年12月3日死亡。
2020年1月3日,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郭某某根本死因是肺动脉栓塞猝死。2、郭某某直接死因是肺动脉栓塞引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3、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右骨粗隆间骨折并接受手术,造成其伤后较长期卧床,行走活动不便等因素,是形成血栓,最终造成肺动脉栓塞猝死的辅助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
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证人郭某、房某等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宏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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