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6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9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迎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华路交口时,遇张某某驾驶冀B****R本田牌小型轿车在其前部顺行停驶等红灯,吕某某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与张某某所驾驶车辆后部右侧及右侧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队港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张某某修车费等损失48000元,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申请公检法对吕某某的违法行为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9张。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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