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62********,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祁县人,住太谷县**路**,系太谷县**检测中心**。2019年8月2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太谷县康宁东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7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路**。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