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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威县**乡**村出发,行驶至威县沙河**村南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酒后驾车被告人吕方晖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吕方晖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爱

2020年710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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