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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9********,汉族,中专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15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S****,**牌小型汽车,沿府前街由东向西行至孝银金店路段时,碰撞右侧隔离栏,后车辆失控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卫某某驾驶的晋K7****,**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致道路右侧隔离栏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00mg/100ml。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取得卫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卫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吕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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