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临朐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骈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骈邑路与南环路路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王某某录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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