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4年6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5线行驶至104公里处时与沂水县**轮胎有限公司付某某发生纠纷,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5839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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