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4年6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5线行驶至104公里处时与沂水县**轮胎有限公司付某某发生纠纷,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5839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