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7********,汉族,小学肄业,厨师,住山东省商河县**庙街道**村**街**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二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西门处时,与沿该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吕某某陪同刘某某到医院就诊并等待交警到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6.4mg/100ml,达到醉酒值。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刘某某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人民协议调解书及收款凭证、病员诊断证明、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身份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对方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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