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且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七日、罚款2000 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4日因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9月5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V****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从常熟市古里镇住处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虞新线南桥东堍后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即驾车掉头转入常昆路行驶至常昆路八字桥路路口南侧处并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车轨迹图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光盘1张和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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