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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2033,汉族,高中毕业,系平煤集团**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六矿舒心苑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号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六矿六余路撞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和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汽车,之后吕三继续驾车行驶,行至平安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时,撞到路边护栏,被在附近执勤的民警查获,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对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作出民事赔偿,并赔偿道路护栏修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权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383号;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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