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发展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粤E1****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店门口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粤E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车损坏。民警到场处警时发现吕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因此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青
检察官助理 莫翠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867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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