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村**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辆号牌为桂RL****小型轿车,行驶至从化区江浦街道姓钟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期间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吕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伟珍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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