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7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粤AF9****号牌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西湖社大布田新村四巷1号倒车时,碰撞证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JA****小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5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7mg/100ml。经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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