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委**组**号,现住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场南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的正在由北向东左转弯的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碰,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4.2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强
检察官助理:陈晓霞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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