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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6时0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绕城高速内侧67公里+800米处时将车停在行车道内,被龚某某驾驶的川Z*****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致车辆受损、中心绿化带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9mg/100ml。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现场挡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形及系初犯、认罪、对造成的损失已经赔偿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桂清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226****.

    2、诉讼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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