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6月0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3时20分,敦化市公安交警大队额穆中队民警在敦凤线3公里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吉HN****的红色“福田”牌125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查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结果为126mg/100ml。2020年4月2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吉释然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10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车辆照片、当事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采血照片;
(二)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吉释然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
(四)视频光盘三张;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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