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离岗职工,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7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饮酒后驾车,2018年6月20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吊销驾驶证,并处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3时48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制衣门前路段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78mg/l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子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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