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酒后驾驶辽E****0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果松川村水库路段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乙醇(酒精)司法鉴定,吕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6.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