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坊**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B****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禄铜线行驶至禄口街道石埝社区郑家村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检测,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血。
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扬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37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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