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奚仲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等;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茜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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