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89********,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A****G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南十西路东2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当日21时30分提取的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呼吸检测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及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